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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中医医院老年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质控中心在医疗质量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计委《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质控中心是指经省中医药管理局或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对中医老年病科的医疗质量进行控制与管理的组织。

第三条  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接受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的中医老年病为质控中心的工作对象(以下简称质控对象)。

第四条  老年指控中心制定质控中心管理制度,负责规划、设置、审批、考核与管理,审定质控标准和程序,指导全省中医老年病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中医医院老年病质控中心。质控对象为省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其他中医医院老年病科。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质控中心按中医老年病专业设置,只设立一个省级质控中心,即吉林省中医医院老年病质控中心。

第七条  吉林省中医医院老年病质控中心挂靠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第一临床医院。

第八条  省中医医院老年病质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中医老年病质控标准、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的具体意见和要求;

(二)拟定中医老年病的质控方法和程序;

(三)负责中医老年病质控工作的实施;

(四)建立中医老年病的信息资料数据库。对质控对象的质控信息定期收集、汇总、分析、评价与反馈;

(五)对中医老年病质控对象纠正偏离的情况实施监控与指导;

(六)定期报告中医老年病医疗质量状况,提出改进意见。

(七)按质控工作规划,组建本省中医老年病质控网络,指导市、县级质控开展工作;

(八)从事质控研究与学术交流,参与省内外医疗质量管理活动和承担与质控有关的教学或培训;

(九)对中医老年病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十)完成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质控中心定期对质控对象进行专业质量考核,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并对报告负责。 

第十条  省级质控中心出具的质控结论可以作为本辖区辅助检查结果互认的依据。

第十一条  质控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4人,秘书1人,其他成员10人,以兼职为主。质控中心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十二条  质控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全省中医老年病质量控制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本质控中心成员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指南和标准;

(三)组织质控中心成员制订与修订中医老年病质控规划与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质控指标体系和信息流通体系,制订与落实质控实施方案;

(四)负责中医老年病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价,并对质控的信息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

(五)组织研究和学习、推广国内外本专业质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适宜新技术、新方法;

(六)定期报告中医老年病质控情况、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

 (七)完成省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省中医医院老年病质控中心主任每届任期4年。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领导、老年病质控中心工作,原则每年召开一次质控工作会议,总结交流质控工作经验,表彰先进集体与个人,研究部署质控工作。

第十五条  设立“吉林省中医老年病质控中心办公室(简称质控办)”,具体负责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质控办设在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第一临床医院老年病科,主要职责:

(一)组织质控中心申请设置和主任人选提名(或更迭)评估与初审;

(二)负责与质控中心的日常沟通、协调与服务;

(三)负责质控中心季度与年度质控信息汇总分析与上报,每季出一期简报。

(四)制订、修订与报批(报中医药管理局批准)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和质控对象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惩初步意见与建议;

(六)撰写与上报年度质控工作计划与总结;

(七)筹备年度工作会议,并做好相关服务;

(八)完成省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质控中心应按季汇总、统计、分析并向质控对象反馈质控信息,及时向质控办上报季度信息分析结果、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第十七条  质控中心对质控对象应做好沟通与监督。对质控信息填报不及时、资料不完整、不准确或真实性有疑问的要及时与质控对象沟通;对出控或需纠正偏离的项目,进行追踪监控与指导。

第十八条  对质控中心及其成员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对检查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更换。

第十九条  质控对象应接受质控中心的管理与监督,及时、完整、准确填报质控信息、认真对照质控中心反馈的信息分析,及时对出控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项目纠偏。

第二十条  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质控中心设置和质控工作开展情况报省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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